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秩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3年度桃秩字第13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移送人   陳鼎樹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3年5月14日桃警分秩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鼎樹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
扣案類似真槍之玩具槍壹支(含彈匣壹個)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3年5月3日上午11時39分許。
㈡地點:在桃園縣桃園市○○路○段○○○號空地。
㈢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1支(含彈匣,
下稱系爭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二、經查,被移送人基於好玩之目的,隨身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
槍,並於上開時、地射擊之事實,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自
承:伊因為覺得好玩故隨身攜帶玩具槍,而伊當天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自小客車,停於桃園市○○路○段○○○號旁空
地,拿出系爭玩具槍試射,嗣後為警查獲等語明確,並有扣
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可見其持有該玩具槍之目的性難謂
正當。又查扣案類似真槍之玩具手槍,經實際測試後,可發
射彈丸但未貫穿鋁板,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103年5月8日
氣體動力式槍枝(空氣槍)動能初篩報告表1份附卷可查,
堪認扣案之玩具手槍並無殺傷力。復查被移送人所持有之上
開類似真槍之玩具槍,其外觀未透過近距離觀察或實際操作
,實難辨認其與真槍之差異,此有系爭玩具槍照片在卷可稽
,被移送人攜帶上開類似真槍之玩具槍,將令人難辨其真偽
,苟持之而為不法目的使用,顯然極易引起一般人之恐慌,
顯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是被移送人違序之事實,至為灼然

四、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規定
之行為,應依該條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手段、
違反義務之程度以及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處罰,以資懲儆。又扣案之類似真槍之玩具槍1支(含彈
匣),屬被移送人所有,係供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
用之物,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應予沒入之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
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徐雍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書記官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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