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828號
原 告 黃子綺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耀輝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將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其中面積59.4㎡分割為原告所有(權
利範圍:700/1000),其中25.5㎡分割為被告所有(權利範圍:
300/1000),惟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土地之價值若干,致本院無
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計算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
內向本院陳報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俾核定裁判費,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