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國文選任辯護人劉佳強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04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國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但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已有明訂。
二、經本院訊問被告趙國文,就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二、四部分,除有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中不利於己之供述外,復有被害人 劉明騰 、證人 郭耀中 、 郭立苹 、 李嘉偉 、 尤文輝 等人之證述在卷可考,另有監視器翻拍畫面、刑案現場照片附卷可稽,足認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就犯罪事實四所涉犯刑法第332條第1項之罪嫌,乃死刑、無期徒刑之重罪,被告可預期將受重刑裁判,客觀上增加畏罪逃亡之動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可能性甚高,足認有逃亡之虞。經權衡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認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08條規定,於執行羈押期間屆滿後,自103年4月22日延長羈押2月至同年6月21日。茲因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訊問被告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6月22日起延長羈押
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純
法官陳柏宇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