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41號原告 曾方盈 即巨鼎商店訴訟代理人易由閎被告 陳治
陳淳羚 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成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土地坐落、建物門牌之權利範圍「222/10,000」、「55,964/100,000」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222/100,000」、「9/4,32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就附表土地坐落、建物門牌之權利範圍「222/10,000」、「55,964/100,000」之記載,實則應分別為「222/100,000」、「9/4,320」,此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足堪認定;惟原附表關於該部分之記載有誤,然顯係誤寫,爰依上揭法律規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翊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書記官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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