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矚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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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矚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矚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蔣旺根(原名蔣流根)選任辯護人唐永洪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5467號、103年度偵字第5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蔣旺根自民國壹佰零叁年陸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蔣旺根因傷害致死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蔣旺根涉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之傷害致死罪,業據被告蔣旺根坦認在卷,並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書、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現場勘察報告、監視錄影器畫面、蒐證照片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蔣旺根自承於案發前係遊民而無固定住居所,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所涉犯之傷害致死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03年1月28日起執行羈押,並自103年4月28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蔣旺根前開羈押原因俱仍存在,為擔保日後審理程序之進行,仍認有羈押之必要,是認被告蔣旺根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仍俱存,著自民國103年6月28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劉淑玲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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