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2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5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耀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受刑人假釋中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付字第7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耀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耀中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1年8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8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3017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陳彥年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鈺婷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