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76號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裁定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本院103年度聲字第276號裁定聲明不服,書狀雖以民事聲明異議狀稱之,依上開規定,仍應視為對該裁定提起抗告,合先敘明。
二、次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千元,如未依法繳納,其抗告程式即為不合法,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查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依法繳納裁判費1千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蔡政哲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書記官秦慧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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