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小字第24號
原 告 陳柔 諭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庭科技資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遣散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萬5,9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吳智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