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朴簡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朴簡字第43號
原   告  蔡山川
原   告  蔡熒洲
原   告  蔡堡墉
原   告  蔡焜境
被   告  蔡新巖
被   告  蔡錫輝
被   告  王水樹
被   告  紀政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補費補正部分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起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440元。
二、提出嘉義縣○○鄉○○○○段○○○○號、同段547地號、同
  段614地號等三筆土地之全部第一類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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