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825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甲○○(民國9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准予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規定甚明。如聲請人聲請法院依非訟事件法向相對人聲請發拍賣抵押物裁定時,相對人業已死亡,即屬上開法條所謂「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無法補正之情形,法院即應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96年11月6日聲請本院向相對人甲○○發給拍賣抵押物裁定,惟查相對人甲○○業於96年9月9日死亡,此有相對人之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對立之當事人既已不存在,非訟事件程序關係即無由成立,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簡易庭法官張天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