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67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7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編號2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編號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編號4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及編號5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其中編號1、2、4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其中編號3、5二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編號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編號2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編號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編號4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及編號5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
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張傳栗法官陳祐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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