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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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97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8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書記官黃坤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