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51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5161號
原   告 承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 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 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   告 新智能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6月16日下午3時在本庭第33法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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