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5161號
原 告 承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 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 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 告 新智能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6月16日下午3時在本庭第33法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