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簡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簡聲字第35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台灣洋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貳拾參萬陸仟元後,本院九十七年度執字第
二一一四五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八年度嘉簡
字第三二一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
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
解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裁
定提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
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
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
裁定停止本院九十七年度執字第二一一四五號執行事件之強
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九十八年度嘉簡字第三二一號第三人
異議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陳湘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