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簡調字第1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調字第121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5月20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國益
  書 記 官 吳念儒
  通   譯 池冠儒
  調解委員  黃征雄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乙○○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柒萬伍仟元,給付
  方法: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五日、八月十五日各給付 陸萬
  元,同年九月十五日給付 伍萬伍仟 元,如一期不履行視為全
  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陳湘蓉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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