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九九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壹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訟訴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起執行羈押三月。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惟因前項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經本院訊問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一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仁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
書記官呂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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