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7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7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七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五七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扣得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一.四五公克、驗餘淨重一.0六公克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1、被告於警訊之自白。2、苗栗縣衛生局出具之尿液檢驗成績書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五四四號處分書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陳珍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
書記官張素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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