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617號
原   告  劉明輝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 律師
       劉哲宏 律師
被   告  黃敏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6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標題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
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書記官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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