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109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盧松永
被 告 王俊為 即 王炳昆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七日上午九
時三十九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書記官莊達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109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盧松永
被 告 王俊為 即 王炳昆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七日上午九
時三十九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書記官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