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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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字第10號再審原告 陳乙元 再審被告 顏永昌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96年12月14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86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有明文。
二、經查,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19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而該裁定已於105年9月29日送達再審原告,惟再審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附卷可憑,揆諸前開規定,再審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書記官劉雅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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