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92號上訴人 鍾朝元
陳仁心 即富利工程行共同 劉秋明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上訴人皇盟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瑤莉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
張堯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05年11月1日上午9時40分許,在本院民事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佩陵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家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