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破字第11號抗告人
即聲請人億祥興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金輝 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上抗告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非訟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寶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