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破字第11號抗告人
即聲請人億祥興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金輝 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上抗告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非訟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寶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志衡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