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續收字第49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續收字第49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續予收容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續收字第498號聲請人內政部移民署代表人 莫天虎 代理人 朱進豐 相對人即受收容人CHONGHOONLOI(馬來西亞籍)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續予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CHONGHOONLOI續予收容。
理由
一、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1項規定:「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入出國及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五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又按行政法院認續予收容之聲請有理由者,應為續予收容之裁定,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收容人因逾期居留,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8第1項第1款情形,經聲請人於民國105年3月19日起暫予收容,並於同日為強制驅逐出國之處分。惟受收容人現因無相關旅行證件,刻正辦理旅行文件中,不能依規定執行驅逐出國;且在台無親友及固定住居所,無法為替代處分,仍有繼續收容之必要;又其逾期居留遭查獲,顯證其不願自行出國。爰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續予收容等語,並提出內政部移民署暫予收容處分書、內政部移民署驅逐出國處分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員山派出所調查筆錄、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外國人居停留查詢資料、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新北市服務站郵務送達證書、內政部移民署廢止居留許可處分書、外國人管制檔查詢、新北市專勤隊之受收容人收容替代處分簽呈、擔保受收容替代處分人履行處分內容保證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宜蘭收容所105年3月24日移署北宜所樺字第0000000000號函、新北市專勤隊之受收容人再次註記行方不明簽呈等影本各一份為證。
三、經查,本院於105年3月30日依法訊問受收容人,且由內政部移民署人員陳述在案,並審閱相關證據資料後,認受收容人之收容原因仍然存在,無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2項可為收容替代處分之情形,復無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各款得不予收容情形,乃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受收容人應准續予收容。
四、據上論結,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行政法庭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竹君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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