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65號聲請人開揚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涂欣媺間損害賠償事件(104年度上字第104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四年度上字第一○四四號損害賠償事件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十四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5年7月14日當庭主張因相對人對其涉及刑法強制罪之行為,而依憲法保障聲請人生命、財產、自由、安全之權益,請求法官保護聲請人權益不受相對人侵害,惟當日開庭筆錄並未記載。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規定,聲請交付上開105年7月14日開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4年度上字第1044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靜芬
法官游悅晨法官蔡政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書記官廖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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