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4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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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1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字第148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士益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1606、11398、13259、13381、133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邱士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蔡書瑜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