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6年度營簡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營簡字第49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七日上午九時
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森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俊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