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58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大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