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
丁○○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堂歆 律師被告甲○○
自由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曾清 湧上列被告因本院92年度交訴字第70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乙○○新台幣(下同)2,135,32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丁○○1,5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三)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丙○○1,5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原告起訴狀略稱:被告甲○○為被告自由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所僱用載運貨品之司機,被告甲○○因駕車過失致原告之父 彭及召 死亡,致原告乙○○支出醫藥、喪葬等費用,受有財產上損害,原告亦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則,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之。
三、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業務過失致死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另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汪銘欽
法官高敏俐法官黃美盈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