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聲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聲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趙浩權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平士昇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
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
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平士昇
終止租約,並請求清償拖欠租金、處理屋內堆置物品,惟因
相對人遷移不明,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
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2件存證信函信封,其送達地址均
為台北市○○區○○街○○號3樓之1,惟經本院調閱之相對
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所示,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已於101年2
月8日遷入台北市○○區○○路○○○巷○○○弄○號,與前開
送達地址不同,聲請人既未曾向相對人最新戶籍地址送達,
則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尚屬不符,因認聲
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毓絹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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