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7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7938號債權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丁○○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甲○○、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確認債務人之一(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正確姓名為何?(債權人聲請狀載債務人之一姓名為「丁○○」,惟依其身份證字號查詢戶役政系統,正確姓名應為「乙○○」。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書記官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