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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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執消債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32號債務人 廖秀玉 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陳震南
王祖銓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林欣宜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榮生 代理人 楊升元
楊皓雲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代理人 張陽政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債務人表示伊現任職於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惟目前因放無薪假,收入減少。本院函詢該公司債務人薪資狀況,依該公司函覆內容,可知債務人民國98年1月至5月每月平均收入為新台幣(下同)23,541元。
則債務人確有固定薪資所得,有京元電股份有限子公司98年
6月5日京元(98)字第0062號函及訊問筆錄、薪資明細表等在卷足憑。債務人未婚,育有未成年子女 廖晨宏 (00年0月00日生)須扶養,有戶籍謄本可查。則依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於其目前每月所得支配薪資23,541元中提出8,000元清償債務,以行政院主計處公告97年度臺灣省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9,829元計算,債務人負擔自己及未成年子女一半之生活費用,每月必要支出約14,744元,其每月可用於還款金額約為8,797元,與更生方案每月之清償金額相當,尚屬合理。又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清償期為
8年,足認其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再查債務人名下並無財產,亦無配偶,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95、96年度財產所得資料及戶籍謄本在卷可考,足認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依更生方案受償總額,係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另債務人陳報其更生前二年收入總額為538,698元,於扣除本院認定債務人更生前二年必要支出為314,528元後(計算式:債務人9,829×24=235,896,廖晨宏9,829/2×16(00年0月生,算至97年10月)=78,632),差額為224,170元。顯見依此更生方案,債務人清償金額亦高於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於法尚無不合。
三、本院通知債權人就債務人更生方案陳述意見,債權人均不同意。經查:本件債務人清償成數雖為百分之四十二,惟本件經債權表確定之債權總額為1,810,220元其既已盡力清償達768,000元,本院認其更生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本件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債務人於更生案件確定後,應依更生方案向各債權人按月給付,並應自行向債權人確認給付方式,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