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74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祈文選任辯護人袁啟恩律師
陳佳雯律師 馬在勤 律師被告 邱仲銨 (原名 邱志宏 )選任辯護人 劉亞杰 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
130號、第10573號),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張毓軒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 官方怡雯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