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賠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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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賠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三年度賠字第一七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決無罪確定,聲請冤獄賠償,本院於中華民國93年12月7日所宣示之決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書」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決定書」。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書」應為「臺灣高等法院決定書」之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1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吳啟民
法官林瑞斌法官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素秋中華民國94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