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2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71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3年12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1月26日
書記官白俊傑┌──────────────────────────────────────────────────────┐│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2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好濃股份有限公司廖│富邦商業銀行雙和分│92年12月13日│100,000元│0000000││││寶松│行│││││├─┼─────────┼─────────┼───────────┼────────┼────────┼──┤│2│好濃股份有限公司廖│富邦商業銀行雙和分│93年1月13日│100,000元│0000000││││寶松│行│││││├─┼─────────┼─────────┼───────────┼────────┼────────┼──┤│3│好濃股份有限公司廖│富邦商業銀行雙和分│93年2月13日│100,000元│0000000││││寶松│行│││││├─┼─────────┼─────────┼───────────┼────────┼────────┼──┤│4│好濃股份有限公司廖│富邦商業銀行雙和分│93年3月13日│100,000元│0000000││││寶松│行│││││├─┼─────────┼─────────┼───────────┼────────┼────────┼──┤│5│好濃股份有限公司廖│富邦商業銀行雙和分│93年4月13日│100,000元│0000000││││寶松│行│││││├─┼─────────┼─────────┼───────────┼────────┼────────┼──┤│6│好濃股份有限公司廖│富邦商業銀行雙和分│93年5月13日│100,000元│0000000││││寶松│行│││││├─┼─────────┼─────────┼───────────┼────────┼────────┼──┤│7│好濃股份有限公司廖│富邦商業銀行雙和分│93年6月13日│100,000元│0000000││││寶松│行│││││├─┼─────────┼─────────┼───────────┼────────┼────────┼──┤│8│好濃股份有限公司廖│富邦商業銀行雙和分│93年7月13日│100,000元│0000000││││寶松│行│││││├─┼─────────┼─────────┼───────────┼────────┼────────┼──┤│9│好濃股份有限公司廖│富邦商業銀行雙和分│93年8月13日│100,000元│0000000││││寶松│行│││││├─┼─────────┼─────────┼───────────┼────────┼────────┼──┤│10│好濃股份有限公司廖│富邦商業銀行雙和分│93年9月13日│100,000元│0000000││││寶松│行│││││├─┼─────────┼─────────┼───────────┼────────┼────────┼──┤│11│好濃股份有限公司廖│富邦商業銀行雙和分│93年10月13日│100,000元│0000000││││寶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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