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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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黃勝文 律師
林契名 律師 張仁龍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玖月貳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殺人案件,本院前依被告、同案共犯少年翁○○、廖○○(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倖存之被害人乙○○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死者少年陳○○之急救病歷資料及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針對死者少年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所為之鑑定報告書暨扣案刀械等,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殺人罪、同條第二項、第一項之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訊問被告後將其收押,茲經本院於九十五年九月十二日再次訊問被告後,仍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殺人罪、同條第二項、第一項之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即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儷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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