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小字第102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 告 游碧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05年度家調字第193號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民
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為訴外人 廖文豪 之繼承人,為被告所否認
,且被告已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並由本院以105
年度家調字第193號受理在案。查本件民事訴訟法之裁判,
以上開案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是本院認有停止本件
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容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書記官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