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81號
原   告  陳連助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俊成賴俊發賴惠敏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為坐落屏東縣○○鄉○○○段○○○○
  ○○號,面積為400平方公尺之土地,而上開土地每平方公
  尺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000元,至原告之應
  有部分為1/4等情,有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在卷可考。是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0萬元(計算式:2,000×40
  0×1/4=2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述費用,並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
  請上開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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