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3年度六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六簡字第10號
原   告  林廷宏
       陳素珍
上 列2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 律師
被   告  陳壹明 即立倡汽車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3年6月16日星期一下午3時10分
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原告應提出支出鑑
定費用新臺幣4,000元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書記官林家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