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營小字第98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凃志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清償消費款未繳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
開庭通知書收送後5日內補繳,該通知書已於民國108年11月
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
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存卷可考,其訴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又原告經本院通知於108年12月10日行言詞辯論
程序,其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以電話聯繫為何未到庭,
以致無法當庭命原告補正裁判費,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