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729號
原 告 陳祚壽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任科技材料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
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