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交易字第5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五О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七六九號、第一二二四九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書所載,因認被告二人均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甲○○於本院審理中,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本件公訴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知情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蔡榮澤法官吳麗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吳宏明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