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4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49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一二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附表:94年度催字第512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註│├──┼─────────┼────────┼─────────┼───────────┼────────┼──────┤│001│ 林啟祥 │彰化商業銀行城內│302,010元│93年11月10日│CK0000000│││││分行│││││├──┼─────────┼────────┼─────────┼───────────┼────────┼──────┤│002│林啟祥│彰化商業銀行城內│581,119元│93年12月10日│CK0000000│││││分行│││││├──┼─────────┼────────┼─────────┼───────────┼────────┼──────┤│003│林啟祥│彰化商業銀行城內│707,776元│94年1月10日│CK0000000│││││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