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43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4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431號聲請人朝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五二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附表:94年度除字第243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蔡陳成森 │安泰銀行景美分行│94年1月1日│35,920元│BG249381││└──┴─────────┴─────────┴───────────┴─────────┴────────┴──┘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