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國字第2號上訴人 朱文義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澎湖縣馬公市公所間因104年度國字第2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76,6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2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雖已提出上訴狀,惟未於上訴狀內說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及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吳宏榮
法官倪霈棻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