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6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坤益
余遠隆彭康軒張智偉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少連偵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莊坤益、余遠隆、彭康軒及張智偉等4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4人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曉微
法官呂世文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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