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73號原告 鍾顓 如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惠琪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書記官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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