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親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親字第126號原告 陳玉蘭 被告 徐崇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提起本件否認子女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7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書記官姜國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