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小字第90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彰小字第9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陶金陵
       常治平
被   告  羅振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貳仟陸佰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壹仟
肆佰零壹元,自民國一○四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書記官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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