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簡字第1544號
原 告 己○○
被 告 吳黃卻 (即 黃連順 之
丙○○
乙○○
三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法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訴外人戊○○即黃連順之遺囑執行人是否就本件系
爭土地具有管理處分及訴訟實施權,因本院以93年度家訴字
第56號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審理中,認本件戊○○有無被告
適格應以上開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是於上開事件
終結前,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並於民國95年4月21
日裁定命在上開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惟查,上開訴訟事件業已確定,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表在卷
足憑,已無前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存在,是依職權撤
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簡易庭法官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