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北秩字第53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被移送人 莊小平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9年1
月18日北市警投分刑字第099304059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莊小平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壹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9年1月18日1時30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號(豪傑賓館)515室。
㈢行為:意圖得利與男子 張慶雄 姦淫,代價新臺幣3,000元
。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中之自白。
㈡關係人張慶雄之證述。
㈢扣案之0000000000行動電話及SIM卡。
三、扣案之0000000000行動電話(000000000000000)1具及SIM
卡1張非被移送人所有,為被移送人所自承,爰不予宣告沒
入,附此敘明。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書記官黃文芳